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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刘伟、方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3772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刘伟、方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方雨;刘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377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方雨,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刘伟、方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立案。

现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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