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3772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方雨,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刘伟、方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立案。
现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