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070号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2277弄1号905、906室。
法定代表人:徐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路文,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远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北区安新线东侧市府大街北侧清河湾小区D区20号楼7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增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远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