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民申58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五七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上述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义乌十八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五七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五七玖公司)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465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21年8月12日,再审申请人义乌十八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及被申请人浙江五七玖公司在线接受了本院询问。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义乌十八腔公司申请再审称:1.义乌十八腔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义乌十八腔”转载的新闻资讯及义乌新消息与浙江五七玖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6081122号“十八腔SHIBAQIANG”商标(附图1,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
2.使用“义乌十八腔”作为义乌十八腔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名称并转载新闻资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即使造成公众误认,也是由浙江五七玖公司造成;
3.义乌十八腔公司在转载新闻资讯服务上在先使用,在第38类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浙江五七玖公司无权禁止义乌十八腔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4.浙江五七玖公司未提供涉案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义乌十八腔公司请求撤销(2018)京0108民初48336号(简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判决驳回浙江五七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审查阶段,义乌十八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电子证据保全及认证证书,用以证明“义乌十八腔”微信公众号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就有转载新闻资讯的服务;
2.浙江五七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恩豪注册“义乌十八腔论坛”会员的相关打印件,用以证明刘恩豪在2013年期间注册成为“义乌十八腔论坛”会员并转发十八腔的帖子及十八腔活动,对“义乌十八腔论坛”运营有所了解后恶意在第41类服务上抢注涉案商标;
3.(2019)浙0782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浙江五七玖公司和案外人已被判定对义乌十八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停止使用含有“十八腔”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
4.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打印页,用以证明新闻传送、新闻电子传输应当归属于第38类服务。
浙江五七玖公司对于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证据2不予认可真实性;
证据3、4均认可真实性,但是对于关联性不予认可。
浙江五七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1)吉长信维证内民字第11262号公证书、(2021)吉长信维证内民字第1126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淘宝网站销售商品上的使用情况。
义乌十八腔公司认可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公证内容与涉案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不具有关联性。
鉴于义乌十八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1经过电子证据保全且有认证证书,证明内容与本案诉争纠纷具有关联性,而浙江五七玖公司亦未提交反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其他证据,或缺乏真实性,或与本案诉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确认。
另查,2021年3月,经核准,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五七玖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再审理由一。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
”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义乌十八腔公司在其制作的除《周晓鸥VCR》视频外的其余8个涉案视频中分别或同时使用附图2、“出品义乌十八腔”“十八腔相亲园”“义乌十八腔出品”,使用目的是用于该公司的宣传及商业活动中,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了对上述标志的商标性使用;
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演出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摄影报道;
新闻记者”等服务上,根据在案证据的显示,涉案8个视频均系义乌十八腔公司制作的视频节目,其中《情景义乌话》系列是由义乌十八腔公司通过编辑剧本、演员表演、导演指导拍摄制作的连载系列视频节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与电视文娱节目、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相近,故义乌十八腔公司在8个涉案视频上使用上述标志的行为,属于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
演出制作;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关于申请再审理由二。
鉴于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浙江五七玖公司和案外人公司使用含有“十八腔”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微信公众号名称构成对义乌十八腔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浙江五七玖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并变更其企业名称,故对于义乌十八腔公司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已无评述必要。
关于申请再审理由三。
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义乌十八腔公司在其制作的除《周晓鸥VCR》外的涉案8个视频中分别或同时使用了图2、“出品义乌十八腔”“十八腔相亲园”“义乌十八腔出品”属于在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产生混淆的行为,侵害了浙江十八腔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义乌十八腔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十八腔”标志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使用在“义乌十八腔”公众号中的转载新闻资讯服务上,其证明事实及目的均与本案诉争纠纷不具有关联性。
关于申请再审理由四。
我国商标授权制度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因此,即使涉案商标没有在核定使用的“新闻记者服务”上实际使用,也不影响商标权利人主张商标专用权。
综上,义乌十八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