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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8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830号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四区4号楼11层1102A。

法定代表人:胡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丽,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1502室(部位:自编A房)。

法定代表人:桂元。

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展心展力公司)与被告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展心展力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桂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展心展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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