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830号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81号院四区4号楼11层1102A。
法定代表人:胡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秀丽,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3号1502室(部位:自编A房)。
法定代表人:桂元。
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展心展力公司)与被告广州高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桂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展心展力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桂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展心展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