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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678号
案件名称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长岭县文顺零食小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78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文顺零食小铺,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

负责人:颜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岭县文顺零食小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突发疫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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