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678号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岭县文顺零食小铺,经营场所吉林省松原市。
负责人:颜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岭县文顺零食小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突发疫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