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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成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699号
案件名称刘义成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99号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智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荣,女,199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义成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88400元”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同日,原告刘义成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义成自愿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没有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

原告刘义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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