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8923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兴宝理发店,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菜市场东门。
经营者:王兴玉。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兴宝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