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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施绪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815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施绪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施绪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5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绪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绪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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