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15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施绪安,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绪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