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9123号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文,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