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176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范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峰一路554号中顺商务大厦B栋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H8G8P。
法定代表人:李康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深圳市范公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