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285号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蒋玉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旺,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店招:兴旺家具)。
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