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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碧莱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6532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碧莱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碧莱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6532号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66号3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姣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超超,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碧莱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720号613房。

法定代表人:陈尚培。

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立即停止侵害第94989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6532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妃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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