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331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5号第三幢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卓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5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川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保定白沟天尚行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兴盛大街西侧雁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保定白沟天尚行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茂电器有限公司、保定白沟天尚行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