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280号原告: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金水东路北9幢25层2508号。
法定代表人:宋宝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俏姐弟土豆粉店,经营者:余兵成。
原告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信阳市平桥区俏姐弟土豆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姐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