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05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辰,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交警支队综合楼1号库。
经营者:侯玉雷。
被告:侯玉雷,系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交警支队综合楼1号库。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玉雷、绥化市北林区首家精武绝味鸭脖和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