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号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2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尚亿博客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房山镇兴谷村街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姜晶晶。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尚亿博客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25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