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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唐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3238号
案件名称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唐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唐华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238号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镇兴城大道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0346894G。

法定代表人:陈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显畅,四川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华英,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金桥镇金沙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81844152N。

法定代表人:程建伟。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华英、成都菌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川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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