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7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映百旺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屏路177号,注册号500382612814177。
经营者:罗琳翔。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映百旺百货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