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62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雪瑞,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九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西1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5UHCJOF。
主要负责人:周杰。
被告: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财政所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Y5B112。
法定代表人:董广璞。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婷婷,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娇阳,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九店、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九店、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