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34号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号楼5楼05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榆区班庄镇金朝满生活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班庄村。
经营者:金朝满。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赣榆区班庄镇金朝满生活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21年8月13日,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红纺元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