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65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战兵(系嘉豪文百总店铺经营者。
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注册号:130611600099111)。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战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