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90号之一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望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腾,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图公司)与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欧图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迅销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图公司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被告迅销公司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专业设备和模具;
3.被告迅销公司赔偿原告欧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事实和理由:欧图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绳索扣”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X。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9稳定有效。
欧图公司发现,迅销公司未经欧图公司的许可授权,通过“优衣库”门店及天猫“优衣库官方旗舰店”等电商平台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欧图公司于2020年4月购买了侵权产品,经过与涉案专利对比,迅销公司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绳索扣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欧图公司专利权。
被告迅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欧图公司主张其所购买的羽绒服上的绳索扣为被控侵权产品,而迅销公司仅是涉案羽绒服的销售者。
被控侵权产品绳索扣的制造、使用等行为,由羽绒服的制造商实施,与迅销公司无关。
迅销公司未实施任何专利侵权行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欧图公司的证据,涉案羽绒服由浙江伴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伴宇公司)制造,故本案应由伴宇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欧图公司主张被告迅销公司销售使用了被控侵权产品的羽绒服,并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迅销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案件。
因被告迅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迅销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