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91号之一原告:朱智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
被告:刘金文,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朱智强与被告刘金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朱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智强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智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