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1349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0479015W。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悦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腾冲罗卜围商业开发区德华路V座401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6512483X9。
法定代表人:粱仁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悦众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佛山市悦众家具有限公司赔偿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