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6民初20275号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均系广东远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捷楼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毓桂大街1号一、二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6。
经营者:徐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捷楼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