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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407号
案件名称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凡丙秀;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彭学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07号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黄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学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彭学飞,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凡丙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凡丙秀,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彭学飞、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凡丙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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