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07号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黄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彭学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彭学飞,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凡丙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凡丙秀,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亭飞制衣有限公司、彭学飞、六安市嗣梦达商贸有限公司、凡丙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玉山县辉华防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