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初310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美宜嘉副食品超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怀德小区1号楼1单元1层84号。
       法定代表人:权正光。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美宜嘉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