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784号原告: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超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燕建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银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双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超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银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商米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凌宗亮法官助理 刘 啸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