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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良与深圳市易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李运良与深圳市易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运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02号原告:李运良,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余德芬。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运良与被告深圳市易锦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运良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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