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0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雪美澜迪皮草精品店。
住所地:辽宁省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城二期四楼30号。
投资人:金万峰,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灯塔市雪美澜迪皮草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