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水县美宣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文水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8LMG650。
经营者:刘平花。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县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水县美宣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文水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2MA38LMG650。
经营者:刘平花。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县美宣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