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2民初2180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东区新南街15号406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徐从达。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第10148320、第15863560号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案涉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明确及说明诉求如下:第1项诉求,涉案商品是化妆品(唇膏);
第2项诉求,经济损失由法院酌定,维权合理开支主张10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2000元、律师费7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经转让获得了第10148320、15863560号商标专用权。
第10148320“”于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洗面奶、浴液、洗涤剂、清洁制剂、皮革洗涤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
第15863560号商标“”于2016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洗衣剂、去渍剂、上光剂、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经营的“传奇今生”牌唇膏产品曾荣获2014年中华美业“金榕花”年度优秀品牌奖、2015年中华美业十佳民族化妆品品牌奖、2017年度消费者欢迎品牌奖、2019年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美业推动力奖等众多荣誉。
涉案商标经多年使用已形成巨大的品牌及商业价值。
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在1688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涉案产品,该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被告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等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案外人陈智诚经核准取得第1014832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面奶、浴液、香精油、化妆品、动物用化妆品等,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2016年4月28日,案外人陈智诚经核准取得第1586356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香精油等,有效期至2026年4月27日。
2019年6月6日,原告经核准转让取得上述二商标。
2015年,“传奇今生”品牌获得中华美业十佳民族化妆品品牌奖。
2017年,该品牌被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微商专业委员会评为“消费者欢迎品牌”。
2019年,该品牌通过奔跑慈善活动在广州、上海、三亚等城市进行宣传推广。
2020年11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7128号公证书,主要载明:2020年10月27日,原告代理人使用该公证处的经公证人员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的计算机进入“www.1688.com”网站,在该网站搜索进入供应商“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页面,查看“公司档案”“联系方式”,点击“供应产品”项下的“口红”类别,点击页面中的第一选项,购买了3支口红产品。
同月29日,运单号为773063606656700的申通快递包裹送至该公证处,经该公证处确认系上述所购物品快递。
同年11月12日,公证人员与原告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对上述快递包裹拍照、拆包,内有口红三支,公证人员对内部物品拍照,拍照过程中,刮掉包装盒上的防伪码,微信扫描防伪码上方的二维码并截图,拍照后对包裹进行封装并拍照。
公证书所附网页及照片显示:1.网站页面所示供应商“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与被告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相符;
2.在供应商“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页面搜索“口红”出现的名称为“正品传奇今生红樱桃千人千色滋润保湿变色口红防干裂健康唇膏新款”的商品,显示“30天成交10.2万”,点击进入该商品页面后,显示价格分27、35、40元三种,显示“30天内2000+成交”,商品详细信息界面显示“27.00-40.00(元/支)已售2596支”;
3.公证购买了口红三支,共支付120元;
4.对包装盒上二维码扫描网页显示,“此网页由cqjs.legnedage002.com提供”,产品名称为传奇今生红樱桃健康唇膏,并载有经销商名称、微信、电话,全国统一零售价188元/支。
经当庭查看,上述公证封存物品包装完整,经当庭拆封,内有三支带纸盒包装的口红,口红的规格、款式等一样。
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纸盒包装侧面有使用了“LEGENDAGE”“传奇今生”上下排列的标识、“LEGENDAGE传奇今生”标识、带有方形底色背景的线条勾勒图案、以及侧面所贴防伪码上使用了该图案与“LEGENDAGE”“传奇今生”文字组成的标识(上述标识依次称为“标识一”“标识二”“标识三”“标识四”,见附图)。
原告正品唇膏与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纸盒包装除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防伪二维码有差别以外,生产者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产地等一致,包装装潢基本一致,但正品唇膏包装盒印制的文字、图案相对清晰。
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情况说明表示,上述被控侵权商品二维码经扫描后显示的网站、经销商等并非原告享有的网站及授权的经销商,原告域名为“legendage002.top”,且通过在原告微信公众号上验证防伪码显示“无该商品信息,谨防假冒”,原告陈述正品唇膏价格为189元/支。
被告于2020年3月5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化妆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等。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由法院酌定;
主张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2000元、律师费7000元,上述维权合理支出中公证费1000元有发票证明,对差旅费原告提交往返广州、杭州的机票订单(共计1520元)证明,律师费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是第15863560号、第1014832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原告举证足以证明被告经营的网店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且该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来自原告的正品产品,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上述被控侵权四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中所使用的“传奇今生”文字与原告第1586356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所使用的图案与“LEGENDAGE”的组合标识与原告第10148320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所使用的“LEGENDAGE”文字、图案分别与原告第10148320号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所单独使用的该文字、图案部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与原告第1014832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的销售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商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鉴于原告当庭确认涉案商品销售侵权链接已经删除,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侵权行为是被告在1688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诉请,不再予以判处。
关于赔偿损失,综合考虑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原告采取公证取证方式、原告确有聘请律师维权及参与诉讼、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和销售形式、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广州先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上述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