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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执4117号之一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4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兵,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9578号民事调解。

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及迟延利息。

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银行的银行账户。

正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

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旭珏审 判 员 陈乃徐审 判 员 顾文洁法官助理 毕再成书 记 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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