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9437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正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
法定代表人:彭丽芝。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正和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