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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温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炯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622号
案件名称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温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炯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温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炯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22号原告: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勇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方平。

被告:上海炯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洋。

原告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温工贸有限公司、上海炯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勇周智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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