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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朋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9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朋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韩朋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909号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蔡小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朋儒,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朋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小洲硅胶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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