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349号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32361N。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云阳文华书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3MA6XN8KA4M。
经营者:曹文华。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泾阳县云阳文华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立案。
2021年9月7日,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