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21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利,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桃源鹏辉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浔阳街道二里岗社区环城路066号。
经营者:卢凤。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源鹏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丕国审判员 许成东审判员 喻译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