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知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永欣百货批发商行,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市场XX楼XX号。
经营者:王永杰,女,199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XX乡XX村委X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莹,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永欣百货批发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市新城区永欣百货批发商行因与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庭外自愿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安市新城区永欣百货批发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永欣百货批发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新城区永欣百货批发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