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57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州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4496968。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丰县瑞椿建材店,住所地:赣州市信丰县迎宾大道(贵源新城B4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MA36RJWF3X。
经营者:曾宪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涛,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齐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县瑞椿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信丰县瑞椿建材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2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500元。
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钟 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吁拉拉书 记 员 熊 浩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57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州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64496968。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韶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丰县瑞椿建材店,住所地:赣州市信丰县迎宾大道(贵源新城B4栋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2MA36RJWF3X。
经营者:曾宪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涛,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齐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县瑞椿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信丰县瑞椿建材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已预缴)2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