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5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小福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小福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2021年9月1日,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