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23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胜利街福星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东十道街小市场口。
经营者:王怀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该商店员工。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惠市胜利街福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12.50元,退回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