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70号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聂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刘卫萍,男,汉族,1988年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827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1302元。
审 判 长 郭 燕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岚书 记 员 李盼盼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770号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聂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刘卫萍,男,汉族,1988年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卫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1827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深圳市华创智博科技有限公司1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