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455号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定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定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同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