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3012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331G。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铭都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1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YTDCY5F。
经营者:唐聪。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铭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