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05号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B座1层F1012-2号。
法定代表人:左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鼎鸿谊家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硝堡委12111-02-20-108。
法定代表人:艾怡雪,经理。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鼎鸿谊家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4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1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辽阳市鼎鸿谊家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