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1632号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52号厂房101-401。
法定代表人:彭玉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千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神州路235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正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千拓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科安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