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02号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南部产业集聚区中部视光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保视达眼镜店。
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八经街29-2号。
经营者:刘运涛,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保视达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并于同日以已与被告丹东市振兴区保视达眼镜店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宝视达视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