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3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权,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喜连百货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寻乌路17号沙角返迁安置小区。
经营者:袁连生。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贡区喜连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1800元。
审 判 长 郑 馨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 映书 记 员 史雅文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3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权,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喜连百货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寻乌路17号沙角返迁安置小区。
经营者:袁连生。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贡区喜连百货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