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515号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美的翰城商业综合楼号楼1-121。
法定代表人:张茗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赛特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6号楼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吴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跃武、贺家欢,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因斯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豪德建材市场对过化武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朗斯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毅德城第14幢01单元010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俊利,男,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州赛特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追加山东爱因斯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朗斯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俊利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9月27日,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之后,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徐州金钥匙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